资料图。来自中国新闻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30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同时废止。
关于金融业方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提到,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还明确,农业领域,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采矿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与核燃料生产的规定;文化领域,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增值电信领域,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两部委明确,《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 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两部委指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两部委还指出,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两部委强调,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两部委表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此外,《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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